2012年5月24日 星期四

甚麼是好的制度,甚麼是壞的制度?



甚麼是好的制度,甚麼是壞的制度?


以湯因比「挑戰與回應」的視角而言,好的制度就是能夠回應一個文明的內內外外的挑戰的制度,壞的制度就是不能夠好好回應內內外外的各種挑戰的制度。


從現實一點的視角而言,可以說,能夠使官民為自己的言行所引致的主要效果負上責任的制度,就是好的社會制度。例如,同樣是殖民主義的香港,1974年廉政公署成立以前那一個不能使貪污警司為自己的言行所引致的全部效果負上責任的制度,就是一個壞的制度。1974年廉政公署成立以後那一個能使貪污警司為自己的言行所引致的主要效果負上責任的制度,就是一個好的制度。「壞的制度」使葛柏以「好人」的面目獲得殖民地警察服務獎及英女皇警察服務勛章,好的制度卻使他變成了罪犯與囚徒。


黃毓民在香港從政講「主義」,但甚麼是好的制度、甚麼是壞的制度,他搞清楚了沒有?


制度的好壞,絕對不在於形式。既然黃毓民是基督徒,倒可以借用《聖經》中的一句話來說明:「敬畏耶和華在乎恨惡邪惡。」


六四之前,要防止慘劇的發生並非沒有可能,但據說黃毓民不讓人把防止的方法說出來。 六四期間,曾經宣傳過要求中共官員公佈財產的「陽光法案」建議,但據說,黃毓民也要阻撓。 


現在的香港制度,不能使黃毓民為他的言行所引致的主要效果負上責任,所以是一個壞的制度。正是這個壞的制度使黃毓民當選了立法會議員。


制度的好壞既然不在於形式,那麼靠甚麼來辨別?就是「樹典型」。


春秋時代吳越爭霸,吳國有一個有相當才能的太宰伯嚭。此人好大喜功,貪財好色,品格與心術不屑一提,但他既曾為吳國立功,又為越國立功而滅了吳國。越王勾踐迫使夫差自殺後,進入姑蘇城吳王舊宮,百官稱賀,伯嚭也在朝列中,面有得色,向勾踐拜賀。勾踐卻下令誅殺伯嚭,罪名是「不忠於其君,而外受重賂,與己比周(與越國勾結)也。」


為甚麼越王要處罰伯嚭?這就是「樹典型」。


吳國不能使伯嚭為他的言行所引致的主要效果負上責任,但越國卻能,所以,吳國的制度是壞的制度,越國的制度是好的制度。


不能否認黃毓民有許多支持者,但如果他的支持者是維護壞制度的勢力,就是阻礙人類進步的反文明的反動勢力。


賴昌星逃到加拿大。有人以為只有純粹按法律辦事才是公平公義,因為加拿大是「法治」社會。否則就是「人治」。


錯了!人是第一性,制度是第二性。


一個能使賴昌星為他的言行所引致的主要效果負上責任的制度才是好的制度,只有好的制度才能維持社會的公平公義。這怎會是「人治」?要求好的制度是「人治」,維持壞的制度反倒是「法治」了。


其實,北美洲的社會制度也不是排斥「人治」。他們的「三權分立」,是「捆綁制度」策略與「捆綁個人」策略的辯證統一,也即「人治」與「法治」的辯證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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